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民初3891号
原告:江苏永基城市服务集团股份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5862039K,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9号9-1-11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玥,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母亲),女,1972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原告江苏永基城市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后,原告江苏永基城市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永基城市服务集团股份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永基城市服务集团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