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基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6年4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基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9)锡仲裁字第21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基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0年6月3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苏02执279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19)锡仲裁字第213号仲裁裁决书]指定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 淼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