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新五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都江堰市新五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哲宇某某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民初542号

原告:都江堰市新五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中兴镇永安村5组。

法定代表人:肖成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炳银,四川炳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晨晨,四川炳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哲宇***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唐安东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杨伟,董事长。

原告都江堰市新五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哲宇***围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都江堰市新五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4月8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三郎镇天国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项目安置点建筑工程合同》有效。之后,原告都江堰市新五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都江堰市新五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哲宇***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本案纠纷已妥善解决,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都江堰市新五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都江堰市新五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预交诉讼费99052元,因变更诉讼请求后多收取的诉讼费金额98952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刘耿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尤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