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8民初2998号
原告:都江堰市新五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道办景观路1号8栋3楼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彬,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系公司职工。
被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生,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系公司职工。
原告都江堰市新五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都江堰市新五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都江堰市新五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丽
书 记 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