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寅兆建设有限公司、夏邑县嘉城置业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6民初1919号
原告:湖北寅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9号汉南家园三期2栋1层商2(2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2N41XK。
法定代表人:吴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恩,湖北子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超,湖北子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夏邑县嘉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商务中心区孔祖大道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396040737J。
法定代表人:贾永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坤,商丘市夏邑县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生,男,汉族,1973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宜城市,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四川省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百和镇转龙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27458055Y。
法定代表人:张仕雄,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寅兆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夏邑县嘉城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北寅兆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夏邑县嘉城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建设工程款1650万元及违约金,并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寅兆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6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北寅兆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艳
审判员 崔永辉
审判员 黄舒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司艺伟
书记员 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