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与企业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248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百和镇转龙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27458055Y。
法定代表人:张仕雄。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6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0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20)川0504民初33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四川省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挂靠经营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本金1376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完毕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含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同时向被执行人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目前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本院已将上述查证和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且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20)川00504民初33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坤慧
审判员  王兴兵
审判员  熊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