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初1077号
原告: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忠旺集团系列企业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男,199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
原告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87元,减半收取计6393.5元,由原告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妍
审 判 员 李 涛
审 判 员 刘 鹏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