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忠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辽某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南长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执1768号 申请执行人:辽***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长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市街1号生产厂房3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因被执行人湖南长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20)辽1004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辽***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曾向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辽1004执367号。后因集中管辖,该院将该案移送本院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辽01执1768号。 经查,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004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湖南长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辽***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02600元等。 立案执行后,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湖南长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湖南长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湖南长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此外,本院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网、本院金雕查控网、不动产登记机关及其他财产信息登记机关,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保险、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信息,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全国法院执行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本院金雕查控系统查询反馈汇总表;不动产、车辆查询证明;限制消费令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的目的是通过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为申请执行人兑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本案中,依据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20)辽1004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如期给付申请执行人所欠款项,经本院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已采取将被执行人湖南长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1执17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辽***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湖南长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祝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