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民申89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海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海之***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辽阳市宏伟区***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辽***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10民终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提审撤销二审判决第二项,维持第一项,改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给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二倍赔偿金7688.27元/月×15个月×2倍=230,648.15元,给付申请人加班费3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违法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二、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二倍赔偿金。三、申请人不属于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被申请人长期加班,克扣加班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作为其诉讼请求及质证意见作出陈述,一、二审法院对上述诉讼请求及质证意见均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一、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一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玲
书 记 员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