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民初11730号
原告:北京***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双槐树小区**楼**。
负责人:***。
被告: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长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乡***/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阳市宏伟***镇***村/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忠旺(营口)高精铝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营口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动力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被告辽***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辽***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忠旺(营口)高精铝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知,本案应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移送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