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民初11160号
原告:潍坊善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临朐县城关街道民主路9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辽***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镇***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辽阳市丰通机械厂,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南文化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辽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首山镇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升生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沙平南路123号丹郡花园1栋5座100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潍坊善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辽***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辽***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辽阳市丰通机械厂、被告辽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升生顺机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潍坊善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善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白 雪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