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8执异22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四川上元天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培华西路********。
法定代表人:吕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英,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静雯,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五彩缤纷路**五彩金海岸******。
法定代表人:谢洪春。
被执行人:王伟,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第三人(被申请人):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文化茗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强。
第三人(被申请人):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北郊路天汇尚宾花苑****iv>
法定代表人:张强。
第三人(被申请人):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夺,住所地拉萨市夺底路琅赛花园******
法定代表人:龙薇。
在本院执行四川上元天娇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2020)川0108执4068号,申请人四川上元天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审查中,申请人四川上元天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追加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上元天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四川上元天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任舟
人民陪审员 谭 波
人民陪审员 沈思忆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易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