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执40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上元天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培华西路7号1栋1层9号。
法定代表人:吕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五彩缤纷路53号五彩金海岸2栋3层2号。
法定代表人:谢洪春。
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1982年1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上元天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王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查封被执行人王伟的川J98000车辆(未实际控制)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萍
审判员 范伟
审判员伍宏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