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迪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5民初432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五彩缤纷路53号五彩金海案2栋3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206155374M。

法定代表人:谢洪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振宇,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迪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多扶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5MA65JX5WXH。

法定代表人:王廷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西充县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迪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梁 辉

人民陪审员  王培德

人民陪审员  刘奇昌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付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