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5民初432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五彩缤纷路53号五彩金海案2栋3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206155374M。
法定代表人:谢洪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振宇,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迪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多扶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5MA65JX5WXH。
法定代表人:王廷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西充县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迪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梁 辉
人民陪审员 王培德
人民陪审员 刘奇昌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付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