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1民初4752号
原告:**,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勤山,凤台县新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五彩缤纷路53号五彩金海岸2栋3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206155374M。
法定代表人:谢洪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东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73538N。
法定代表人:刘尧胜,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储士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吴 玉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1民初4752号
原告:**,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勤山,凤台县新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五彩缤纷路53号五彩金海岸2栋3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206155374M。
法定代表人:谢洪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东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73538N。
法定代表人:刘尧胜,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储士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吴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