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光华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23执2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五彩缤纷路53号五彩金海岸2栋3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206155374M。
法定代表人:谢洪春。
委托代理人:胡轩波,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光华学院,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水碾河路27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101004507250339。
法定代表人:荆玉华。
本院在执行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光华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遂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遂仲字第27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四川光华学院与裁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01982.05元、返还履约保证金1500000元、支付保险费62100元、支付塔机的基础处理、进出场费和租金32000元,共计2796082.05元。四川光华学院与裁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因延迟支付工程进度款迟延退还履约保证金,以及停工造成的实际投入保险费及塔机的基础处理、进出场费和租金等共计2796082.05元的违约金1574753元。本案案件受理费43546元,处理费13064元,合计人民币56610元,由四川光华学院承担(仲裁费已由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垫付,在执行中一并结算)。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0日来院申请执行民工工资776400元,本院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了如下工作:
1向被执行人四川光华学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光华学院名下的财产情况,无银行存款信息,银行账户已于2021年5月19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3到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四川光华学院四川光华学院有位于大英县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大国用(2014)第0××2号、大国用(2014)第0××3号、宗地代码:510923014008GB00002】、位于大英县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大国用(2014)第0××0号、大国用(2014)第0××1号、宗地代码:510923014008GB00004】,该不动产已于2021年3月17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该不动产有抵押且属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
4到被执行人四川光华学院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光华学院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通过面谈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民工工资776400元、执行费10164元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易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靖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