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5民初2274号
原告: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多扶镇西三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5696969564X。
法定代表人:罗琼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五彩缤纷路53号五彩金海岸2栋3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206155374M。
法定代表人:谢洪春。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8日,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告:向晏斌,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7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晏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