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申17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五彩缤纷路53号五彩金海岸2栋3层2号。
法定代表人:谢洪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清,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原审被告:袁熙荣,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再审申请人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被告袁熙荣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9民终124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交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施工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形成了证据锁链,**与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系事实上挂靠合同关系具有高度盖然性。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 雪
审判员 张蜀俊
审判员 张 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