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民初1275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五彩缤纷路**五彩金海岸******。
法定代表人:谢洪春。
被告:成都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道瑞泉馨城社区凤凰街**
法定代表人:贺余虎。
被告:王伟,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成都瑞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阎广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