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791民初1747号
原告:***,女,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被告: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树林,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