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陕0326民初162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眉县首善镇西马广告装饰部诉被告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眉县首善镇西马广告装饰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41元,减半收270.5元,由原告眉县首善镇西马广告装饰部负担。
审判员 田小静
书记员 石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