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淇泽物流有限公司、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1037号
原告:菏泽淇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长江路1-3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MA3C9K8676。
法定代表人:张莉,总经理。
被告: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东路5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61960412F。
法定代表人:郑树林,总经理。
原告菏泽淇泽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菏泽淇泽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菏泽淇泽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秋英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