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2928号之一
原告:***,女,196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路5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61960412F。
法定代表人:郑树林,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要求解除被告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秋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