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1民初5701号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1号(意库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瑞石,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耀萱,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96号。
法定代表人:肖宏江。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全部由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悦
人民陪审员 赵 娜
人民陪审员 郭福兴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