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朱汉永与薛劲松、湖北金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197号
原告:朱汉永,男,195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湖北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劲松,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湖北金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叶家平,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双庆,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肖宏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碧波,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汉永诉被告薛劲松、湖北金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汉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汉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汉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0元,由原告朱汉永负担。
审判员 陈 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纯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