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22执1007号
被执行人:湖北省黄麦岭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阳平镇。
法定代表人:高振华。
被执行人:湖北联兴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小池镇沿江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良明。
本院在执行湖北省黄麦岭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联兴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
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要求其报告财产状况,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并采取相关措施;
三、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房产信息。
经合议庭合议,除通过财产调查查明的财产本院已依法采取相关执行措施外,本案属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案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乐文斌
审判员 彭建斌
审判员 罗 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