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22执652号
被执行人:湖北省黄麦岭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阳平镇。
法定代表人:高振华。
被执行人:连云港苏垦农资有限公司(原江苏省农垦商业物资集团公司连云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1-1号楼121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8年02月10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省黄麦岭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苏垦农资有限公司(原江苏省农垦商业物资集团公司连云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922执6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乐文斌
审判员 彭建斌
审判员 罗 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