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知民初56号
原告:**,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原告:***,女,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刘年春,女,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原告: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大栗新村10号。
法定代表人:凌仲秋,该公司独立董事。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世平,男,系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员工并由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推荐为**、***、刘年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告:***,女,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原告**、***、刘年春、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审理期间,四原告申请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人民币10万元。同年3月30日,四原告以本案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四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年春、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年春、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娟凤
审 判 员 张 武
审 判 员 朱 玥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谷佳琪
打印责任人: 朱艳平 校对责任人:谷佳琪
书记员朱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