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11执3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气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装备制造基地裕翔街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54027891A。
法定代表人:张中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大栗新村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722558938U。
法定代表人:凌仲秋,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气体机械有限公司与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衡阳华凌钢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衡阳华凌钢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 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尹立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