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

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11执3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气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装备制造基地裕翔街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54027891A。

法定代表人:张中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大栗新村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722558938U。

法定代表人:凌仲秋,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气体机械有限公司与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衡阳华凌钢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衡阳华凌钢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 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尹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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