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知民初58号
原告:**,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彬,男,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由衡阳华菱连轧管有限公司推荐。
原告:衡阳华菱连轧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大栗新村10号。
法定代表人:凌仲秋,该公司独立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答晨雪,女,衡阳华菱连轧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王静,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原告: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大栗新村10号。
法定代表人:凌仲秋,该公司独立董事。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世平,男,系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员工并由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推荐为王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告:***,女,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原告**、衡阳华菱连轧管有限公司、王静、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同年3月30日,四原告以本案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四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华菱连轧管有限公司、王静、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阳华菱连轧管有限公司、王静、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娟凤
审 判 员 张 武
审 判 员 朱 玥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谷佳琪
打印责任人: 朱艳平 校对责任人:谷佳琪
书记员朱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