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知民初63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世平,男,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由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推荐。

原告:***,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君,男,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由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推荐。

原告:刘合萍,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世平,男,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由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推荐。

原告: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大栗新村10号。

法定代表人:凌仲秋,该公司独立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世平,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大栗新村。

法定代表人:凌仲秋,该公司独立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嘉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原告***、***、刘合萍、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本案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同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合萍、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合萍、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合萍、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娟凤

审 判 员 张 武

审 判 员 朱 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谭云鹏

书 记 员 朱艳平







打印责任人:朱艳平 校对责任人:谭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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