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知民初63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世平,男,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由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推荐。
原告:***,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君,男,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由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推荐。
原告:刘合萍,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世平,男,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由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推荐。
原告: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大栗新村10号。
法定代表人:凌仲秋,该公司独立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世平,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大栗新村。
法定代表人:凌仲秋,该公司独立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嘉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原告***、***、刘合萍、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本案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同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合萍、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合萍、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合萍、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娟凤
审 判 员 张 武
审 判 员 朱 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谭云鹏
书 记 员 朱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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