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公交场站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01民辖48号
原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贸中路*号半山花园海天阁****室。
负责人:王定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泽,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号百方广场百方大厦17B、C。
负责人:曹建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莹莹,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庄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莹莹,该司员工。
被告:海口市公交场站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号港航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梁昌伟,总经理。
原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天目海南公司)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市公交场站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华区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江苏天目海南公司诉讼请求:1、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3567709.85元;2、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支付违约金1551330.49元;3、海口市公交场站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内对上述应付工程款和违约金承担付款责任。
龙华区法院认为,案涉纠纷系原告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签订的《东环铁路新海口站公交枢纽站工程桩、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建设地址为海口市凤翔路南侧,认为该地址系海口市××区范围,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将该案移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琼山区法院)。
琼山区法院认为,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西路南侧部分路段是海口市琼山区和海口市龙华区辖区范围衔接处,即凤翔西路北侧属于琼山区,凤翔西路南侧海口高铁东站一片(北至凤翔西路南侧,东至凤翔路丁村,南过椰海大道)的范围都是海口市××区范围。涉案项目是在高铁东站的南侧,属于龙华区管辖。根据专属管辖的规定,该案仍应由龙华区法院管辖,龙华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院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西路南侧部分路段是海口市琼山区和海口市龙华区辖区范围衔接处,即凤翔西路北侧属于琼山区,凤翔西路南侧海口高铁东站一片(北至凤翔西路南侧,东至凤翔路丁村,南过椰海大道)的范围都是海口市××区范围。涉案项目是在高铁东站的南侧,属于龙华区管辖。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专属管辖的规定,该案应由龙华区法院管辖,龙华区法院将案件移送琼山区法院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符敏秀
审 判 员 黄海鹰
审 判 员 章 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欧丽珍
书 记 员 罗惠丹
附: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共印1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