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中地装备探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衡阳中地装备探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5民初13063号
原告衡阳中地装备探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苗圃凤凰村7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浣花北路一号成勘院内。
法定代表人乐成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中地装备探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衡阳中地装备探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邱雪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