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工海鹰集团有限公司

航天科工海鹰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富强机房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682破申1号
申请人:航天科工海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一号院一号楼12、13层。
法定代表人:袁宁,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富强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草河管理区草河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
经申请人航天科工海鹰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2018)辽0682执1890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辽宁富强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辽宁富强机房设备有限公司移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清算。2019年9月6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
本院查明:2018年8月23日,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682民初324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辽宁富强机房设备有限公司应当偿还航天科工海鹰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因辽宁富强机房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航天科工海鹰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经强制执行,查明被申请人辽宁富强机房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航天科工海鹰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至今未能得到清偿。本院已受理以辽宁富强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5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3028365元,均未能清偿。
辽宁富强机房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29日,注册资本为8330000元人民币,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股东吴敬博占股60%、股东航天科工海鹰集团有限公司占股31%、股东***占股9%。
本院认为:申请人航天科工海鹰集团有限公司系被申请人辽宁富强机房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辽宁富强机房设备有限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有破产原因。本院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航天科工海鹰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辽宁富强机房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询
审判员*洪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