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682执1890号
申请执行人:航天科工海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1号楼12、13层。
法定代表人:袁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富强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草河经济管理区草河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吴敬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航天科工海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表执行辽宁富强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件,凤城市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0月8日破产申请审查立案,案号为(2019)辽0682破申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0682民初32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员 孟宪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金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