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9001民初982号
原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清华信息港研发楼B座3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五龙口镇休昌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72元,减半收取3086元,由原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