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9001民初7486号
原告: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五龙口休昌村。
法定代表人:孙有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修德,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盛荣特种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克井镇佃头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济文。
被告:济源市盛强金属复合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玉泉办事处玉泉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志琴。
被告:王济文,男,汉族,1968年7月13日出生,住济源市。
原告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盛荣特种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荣公司)、济源市盛强金属复合薄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强公司)、王济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修德、徐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荣公司、盛强公司、王济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盛荣公司偿还借款10000000元,支付其利息3113888.89元(以10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从2014年5月6日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并支付其逾期利息(以10000000元为本金,按利率15%从2017年5月31日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为1775000元,此后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盛强公司、王济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6日,被告盛荣公司因转贷需要,向其借款10000000元,约定期限一个月,到期后被告盛荣公司未偿还借款。2016年5月10日,其与盛荣公司、盛强公司、王济文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盛荣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之前归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利率为10%,从借款日开始计算,如逾期还款,按约定利率加收50%执行,被告盛强公司、王济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诺永久担保。协议签订后,其多次催要,各被告均未偿还其借款及利息。
被告盛荣公司、盛强公司、王济文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2014年5月6日被告盛荣公司出具的名为收据的借据一张、有盛荣公司的会计苗合社批注收到的承兑汇票复印件7张。证明被告盛荣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的事实。
2、2016年5月10日原告与盛荣公司、盛强公司、王济文签订的借款协议一份。证明关于被告盛荣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原告与三被告约定利息为年利率10%,从2014年5月6日起算,于2017年5月31日前归还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加收50%,由被告盛强公司及王济文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期限为永久担保。
对本院证据认定如下:被告盛荣公司、盛强公司、王济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5月6日,被告盛荣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约定期限一个月,到期后被告盛荣公司未偿还借款。2016年5月10日,原告作为乙方与盛荣公司作为甲方、盛强公司和王济文作为担保方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被告盛荣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之前归还原告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0%,从借款日即2014年5月6日起开始计息,如逾期还款,按约定利率加收50%执行,被告盛强公司、王济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承诺永久担保。至今三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盛荣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与被告盛荣公司、盛强公司、王济文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盛荣公司归还其借款1000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其利息及逾期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按双方约定的年息10%,从借款之日2014年5月6日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的利息数额为3069444.44元,故被告应付原告利息数额为3069444.44元。被告盛强公司及王济文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被告盛强公司及王济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盛强公司及王济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盛荣公司追偿。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第二百零六、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盛荣特种钢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0元、利息3069444.44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6月1日起按年息1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济源市盛强金属复合薄板有限公司、王济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济源市盛强金属复合薄板有限公司、王济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河南盛荣特种钢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233元,减半收取55616.5元,由三被告负担55483元、原告负担13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