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9001执71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住济源市五龙口镇休昌村。
被执行人:河南***种钢业有限公司,住济源市克井镇佃头村北。
被执行人:济源市盛强金属复合薄板有限公司,住济源市玉泉办事处玉泉科技创业园。
被执行人:王济文,男,汉族,1968年7月13日出生,住济源市。
本院在执行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与河南***种钢业有限公司、济源市盛强金属复合薄板有限公司、王济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现经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延强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赵 攀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苗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