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约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民辖终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临御路518号6楼F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62481675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西***佳苑4-A号楼,统一社会代码91371100MA3M6DMHX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鲁1191民初11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一、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向日照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货币存在争议,***照未确定的给付义务来认定管辖存在错误。二、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案件,且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日照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请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意向金及逾期还款利息,本案属合同纠纷,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日照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货币接收方、其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事实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坤 审判员  姚 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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