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红星美凯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与**长昇江虹商贸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财保192号 申请人: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龙翔路与北环路交叉口**长昇江虹公司院内211、212、213。 法定代表人:***,任分公司经理。 申请人:红星美凯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开元路创新创业孵化基地4-2号二楼科技众创空间019室。 法定代表人:车国方,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临御路518号6楼F801室。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兟,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昇江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龙翔路与北环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李长江,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3年12月18日出生,住**市魏都区。 被申请人:李长江,男,汉族,1963年11月15日出生,住**市魏都区。 申请人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红星美凯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昇江虹商贸有限公司、李长江、***名下银行存款44,455,916.5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其他等值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2023年9月27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红星美凯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昇江虹商贸有限公司、李长江、***名下银行存款44,455,916.5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其他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红星美凯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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