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72民初774号
原告: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姚家港沿江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82660666H。
法定代表人:李万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君,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蓉,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公民身份证码号:362202197009262832。
被告:淮滨县泓洋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淮滨县城关镇建设街北。
法定代表人:李夏琼,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旭,湖北高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通达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大道北段1287号财富广场A1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爱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淮滨县泓洋船务有限公司、被告铜陵市通达联运有限责任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审理费870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354元,由原告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哲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