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初2620号
原告: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常海,男,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伟,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三宁农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
法定代表人:毛国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昌林,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万清,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君,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蓉,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富利农国际化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武秀芹,执行董事。
被告:云化美麟美盛(北京)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娜,执行董事。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莹,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洪越,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荣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启刚,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秀芹。
被告:李娜。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莹,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农资公司)与被告湖北三宁农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宁农资公司)、北京富利农国际化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利农公司)、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宁化工公司)、云化美麟美盛(北京)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麟美盛公司)、王荣磊、武秀芹、李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美盛农资公司向本院明确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第422625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限于由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产品包装正面仅标注“云化美麟美盛(北京)化肥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标识,并同时标注“”被诉侵权标识的肥料产品);2、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因上述商标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律师费、购买产品费用等维权费用共计:32万元,以上总计1032万元(暂计算至2021年2月6日止);3、判令被告在《农资导报》、《中国工商报》就上述侵权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4、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
经查明,被告富利农公司已于2020年5月9日向商标局提出将被诉侵权标识“”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21年2月7日获得注册公告,注册号为第46160701A,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肥料、化学肥料等,专用期限为2021年2月7日至2031年2月6日。美盛公司已就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并于2021年5月7日被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针对本案侵犯商标权纠纷,原告首先向本院提出了民事诉讼,但在审理过程中,被诉侵权标识已被核准注册为商标,美盛公司又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行政主管机关还未作出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为保持司法裁判和商标授权尺度和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程 军
审判员 李光乾
审判员 庄辛晓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贺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