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秦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83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执行人:陕西秦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16幢1单元11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0260045。
法定代表人:邓力,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朱雀大街北段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25X7。
法定代表人:孟坚,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姚家港沿江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82660666H。
法定代表人:李万清,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秦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0)鄂0583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1502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