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辖终1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双子座大厦东塔**。

法定代表人:陈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

原审被告:武秀芹,女,195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原审被告:李娜,女,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原审被告:济南富山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绿地中央广场C-3地块****div>

法定代表人:蒋鸿冰。

原审被告:北京富利农国际化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院内[5-2]2层231号。

法定代表人:武秀芹。

原审被告: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姚家港沿江路**>

法定代表人:李万清。

原审被告:云化美麟美盛(北京)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西街**楼渔阳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娜。

上诉人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武秀芹、李娜、济南富山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富利农国际化肥贸易有限公司、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化美麟美盛(北京)化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初262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上诉称,济南市系上诉人主张的涉案侵权行为实施地,同时系一审被告富山公司的住所地,且本案件的标的额为2230万元,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提供了公证书以证明在“第26届山东植保信息交流暨农药械交易会”的北京富利农国际化肥贸易有限公司展厅现场,展示、销售的肥料产品及发放的产品宣传资料、名片等多处使用涉嫌侵权标识。鉴于该交易会举办地位于济南市槐荫区,故上诉人以交易会所在地作为侵权行为地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初2620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单 明

审 判 员  孙晓峰

审 判 员  王 忠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胡凤麟

书 记 员  徐景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