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11执异91号
异议人福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市xxx。
法定代表人**进。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美琴,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xxx。
法定代表人苏东波。
委托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叶常发,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向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福建***电有限公司称,其与被执行人2018年5月签订《***电厂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工地公寓宿舍楼、厂区综合楼、体育中心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由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申请人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工地公寓宿舍楼、厂区综合楼、体育中心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于2019年4月签订《***电厂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外部接口施工项目合同》,约定,由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申请人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外部接口施工项目施工。合同执行期间,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16日、2022年3月22日两次向异议人发函(《“***电厂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工地公寓宿舍楼、厂区综合楼、体育中心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工程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和《“***电厂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工地公寓宿舍楼、厂区综合楼、体育中心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工程款债权转让通知书(补充)》),通知异议人其已将《***电厂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工地公寓宿舍楼、厂区综合楼、体育中心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电厂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外部接口施工项目合同》两个合同项下已经产生的工程款债权及未来施工产生的工程款债权全部转让给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并通知异议人向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指定账号付款。因被执行人已将承建项目全部工程款项转让给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因此异议人处不存在被执行人应付工程款项,不能协助法院执行案件,要求撤销(2022)陕0111执1393号之四协助执行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本案生效判决书于2021年7月29日制作完成。申请执行人2021年8月已经对被执行人享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被执行人在知悉存在判决债务情况下,将债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是恶意规避法律责任。且本案异议人提交证据中只有被执行人向异议人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没有见到被执行人与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及相关材料,故不同意异议人请求,要求驳回异议。
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认可异议人观点,同意异议人意见。
本院查明,2022年2月25日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陕01民终207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081364.2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304532.51元(该损失以5081364.25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暂计至2022年2月16日);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227.82元(该***行金以5081364.2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1.75暂计算至2022年2月16日);支付诉讼费、保全费51810元。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保全冻结。2022年9月1日将被执行人所有位于鼓楼区xxx,不动产权证书号:闽(2019)福州市不动产权第9095553号房屋;位于鼓楼区水部街道五一北路xxx店面,不动产证号:不动产权证书号:闽(2019)福州市不动产权第9095657号;鼓楼区***xxx办公大楼整座,不动产权证书号:R1105802房屋;晋安区鼓山镇福兴大道3号**大厦整座,闽(2019)福州市不动产权第9095657号,不动产证书号:FZ权15061317房屋查封。同日将被执行人名下闽x**号、闽x**号、闽x**号、闽x**号、闽x**号、闽x**号、闽x**号、闽x**号、闽Ax**号、闽x**号、闽x**号车辆查封。于2022年11月29日向异议人邮寄送达(2022)陕0111执1393号之四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异议人协助扣留被执行人在异议人处工程款5941482.83元,异议人2022年12月1日签收。异议人对本院向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听证中,异议人向本院提交:1.《***电厂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工地公寓宿舍楼、厂区综合楼、体育中心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电厂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外部接口施工项目合同》,证明被执行人与异议人签订合同情况。2.《“***电厂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工地公寓宿舍楼、厂区综合楼、体育中心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工程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电厂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工地公寓宿舍楼、厂区综合楼、体育中心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工程款债权转让通知书(补充)》,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将承建项目全部工程款项转让给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异议人处不存在被执行人应付工程款项。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法院执行案件的义务。被执行人作为异议人***电厂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工地公寓宿舍楼、厂区综合楼、体育中心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电厂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外部接口施工项目合同工程总承包方,与异议人之间存在工程款结算费用。异议人称被执行人将涉案工程款全部转让给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并向本院提交《“***电厂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工地公寓宿舍楼、厂区综合楼、体育中心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工程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电厂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工地公寓宿舍楼、厂区综合楼、体育中心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工程款债权转让通知书(补充)》,证明被执行人通知其已将涉案工程全部债权转让给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却没有提交被执行人与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且被执行人将未结算工程款以及将产生的工程款一并转让,转让协议没有确定债权数额及债权依据,其债权转让方式有悖常理,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被执行人债权转让的真实性有待依法确认。因此异议人要求撤销(2022)陕0111执1393号之四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请求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电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辛 文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石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