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82民初1861号
原告:***,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苗族,户籍地贵州省凯里市,现住福建省福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告:哈尔滨华春药化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汉水路102号4层413-4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8025311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江滨北路266号(核电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86900747Q。
法定代表人:**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华春药化环保技术开发有
限公司、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哈尔滨华春药化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对哈尔滨华春药化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哈尔滨华春药化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