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82民初1614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福州美克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临江街道工农街36-57号三楼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55508778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州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龙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102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山街道江滨北路266号(核电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8690074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福州美克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宁德核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福州美克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福建宁德核电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美克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美克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宁德核电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 威
审 判 员 陈 君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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