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82执5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畲族,1987年7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松阳县。
申请执行人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34193.5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并向其所在村委会调查其财产情况,发现***在中国工商银行**支行银行存款已被**市公安局首冻,本院已轮侯冻结,本院还委托浙江省松阳县法院调查其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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