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6525号
原告: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职工街9号昆仑写字间A730-06。
法定代表人:陈兴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省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西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席必泽。
原告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甘肃省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钟 薇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邬晓琳
书 记 员 宁婉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