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甘肃省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民终2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七总队)、甘肃省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航机场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10民初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被上诉人七总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田某、被上诉人民航机场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对**的部分证据认定错误。一是对第2组证据中的合同通用条款不予采信错误。通用条款是专用合同条款的母本,不予采信,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脱离建设工程的实际。二是第17组(雇佣民工)和第18组(租赁机械设备)证据,虽然民航机场集团公司在庭审中表示无法确定真实性,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两组证据不真实。一审判决支持七总队的异议,对上述的证据不予采信不合法。况且,工程由**完成,雇佣民工、租赁机械设备为工程施工所必需。第20组证据工程进度及前后项工程间隔期停工、窝工天数和误工工资统计表,虽然是**单方制作,但该统计表上已标明了证明停工、窝工事实的支持性证据,而且这些支持性证据,多数都是在施工期间由七总队或监理单位等发出的文件。足以证明停工窝工是客观事实,一审判决不予采信错误。二、其他20组证据,一审判决虽已确认,但是并没有依据这些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作出判决。三、一审判决对本案法律关系认定有误,对部分变更工程项目未支持**据实结算的请求错误。一审判决确认**与第七总队实际形成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为实际施工人,这符合实际情况。在施工期间与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打交道的主要是**和项目分部的人,**才持有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送达的数十份与工程有关的文件,工程是**施工完成的。由于七总队不是施工人,并未实际完成施工任务,其与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的工程结算单,不能约束实际施工人。特别是在该结算单对工程变更的项目、工程量、费用等结算存在少报、少计、未计问题,严重损害**的利益。一审中**主张据实结算,且依据的文件资料等证据详细完整,结算结果准确无误。在据实结算的事项中,凡签证均合法有效;支出的费用也有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直接代付的,例如购买素土的资源费;停工、窝工的损失赔偿问题,也由指挥长和监理单位签字确认。至于七总队是否披露并不影响**实际施工人地位。七总队虽然没有恶意少报、未计工程量的行为,但实际上出于某些因素的考虑,确实存在着少报工程量,以及少报停工、窝工的天数和人工费、机械费等问题,特别是七总队没有依据合同与法律,未依法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对工程结算单中存在的多项错误没有依法提起仲裁,以上怠于行使权利或不主张权利的行为,客观上导致**在案涉工程上出现了巨额亏损后果。四、一审判决认为合同已全面履行,**所提合理利润无法律依据。且对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认定错误。应按照从工程验收交付的次日起算利息。一审判决从七总队收到款项7日后计算,将付款主体和付款数额认定错误。从而导致认定法律关系和适用法律错误。
七总队辩称,一审判决正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七总队履行了维护承包人利益的行为,七总队有报告、请求的权利,但决定权在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对于收到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款项没有转**的款项承担责任,但是对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没有支付的款项,七总队不承担责任。
民航机场集团公司辩称,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是甘肃省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已经撤销,**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工程款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对其完成的11份签证中因七总队少报、少计、未计的工程量与费用,以及停窝工的损失,据实结算;2.判令七总队和民航机场集团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1059032元和据实结算工程款2510895元(含1、5号签证43132.16元,2、26号签证57676.93元,3、24号签证1661875元,1,2,4,8,12,16,20,24号签证购买素土款748210元),停窝工期间的人工费2042448元、机械租赁费2528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1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3月12日,利息约130万元);3.判令七总队和民航机场集团公司支付停窝工期间的合理利润2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7月1日,七总队(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作施工协议书,约定:一、甲方具有施工投标所需要的能力和资质,双方同意以甲方名义参加上述项目投标。工程中标后,所有工程项目(包括投标承诺和保证)由甲方和建设方签订和负责,双方约定如下:1.甲方为中标工程总承包方,并就本项目于工程实施前,与乙方签订合作施工协议书,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处理与业主合同的一切事宜。2.乙方承担中标前的一切公关事宜及所有费用,无论中标与否,由此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3.中标后,本项目由乙方负责施工,甲方收取工程造价3%管理费用,乙方承担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和食宿。4.乙方所承建工程的营业税金、企业所得税、保险费用及地方规费由甲方或业主代扣代缴,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外出经营证明,并将完税证明复印件交给乙方。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过程协调费,建设方、监理方及检测费等相关费用,竣工资料费用及其他施工中发生的全局性费用,由乙方承担。5.中标后,由甲方组件项目经理不,并派驻项目经理和管理技术人员,乙方可在甲方监督指导下,组建甲方管理下的项目经理部分部,并调遣由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施工队进行所承担项目的施工。6.中标工程财务管理:以甲方名义在工程所在地开设项目专户,所有项目资金均由业主直接支付至项目专户。业主所付每笔款项,由甲方在收到业主支付款项的七日内按乙方完成的工程量同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二、投标所需资信和费用1.乙方负责项目投标过程中的运作费用,包括公关费、购买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费用、投标期间甲方的差旅费和食宿费等。2.合作投标期间所需的银行资信、信贷证明、公证、投标银行保函由甲方按照投标文件要求出具,甲方需向业主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保函及开工预付款保函。…..。2013年9月4日,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为实施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飞行区站坪、工作道路、排水及围界工程施工接受中国航空港建设七总队投标,其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中国航空港建设七总队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该工程项目包括:扩建站坪及工作道路,新建水泥混泥土预制板围界,新建排水沟,站坪消防等施工内容。签约合同价为15999569.97元。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70日历天。2014年3月14日,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又与七总队就庆阳机场航站区等扩建工程现站坪南侧与临时车库间土坪区硬化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18.9万元,价款支付方式为经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工程款。之后,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作为甲方与乙方中国航空港建设七总队作为乙方和丙方民航集团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于2013年9月4日签署了“合同编号:QYKJ-2013-026,合同名称: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飞行区站坪、工作道路、排水及围界工程”的施工合同。甲方是丙方对在建项目实施管理而成立的临时机构,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自即日起,同意将原合同中的甲方变更为丙方,所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丙方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后,2017年1月7日,陕西西北民航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飞行区站坪、工作车道、排水及围界工程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报告),审核范围:(一):合同内工程量清单结算审核:1.合同一:土方及及地基处理工程、站坪工程、排水工程、消防工程、附属工程;2.合同二:庆阳机场现站坪南侧与临时车库间土坪区硬化。(二):工程签证审核:1.001号:站坪南侧工作道路路基素土换填;2.002号:站坪南侧工作道路表层石灰土换填;3.003号:站坪南侧相仿通道地基处理;4.004号:站坪南侧工作道路表层地基灰土换填;5.005号:南九围界拆除245M;6.006号:南侧消防通道北侧道路至挡墙地面砼道面硬化;7.007号:南工作区新增工作道路砼道面拆除;8.008号:新站坪行油库软基换填;9.009号:附属工程区域散水位置工作道路;10.010号:消防车库西侧工作道路垃圾坑换填;11.011号:现站坪南侧增加消防管道;12.012号:现站坪南侧附属工程砼预制板围界基础填土及伸缩缝间距调整;13.013:料场砂石料倒运;14.014号:现站坪南侧电缆井及土面区平整;15.015号:现站坪南侧探沟探出电缆重新敷设;16.016号:现站坪南侧工作道路路基换填;17.017号:新增现站坪南侧挡土墙压顶及护栏;18.018号:新建站坪地下污水管道及污水井拆除清运;19.018-1号:新航站楼北施工便道二次重建;20.020号:南消防车库施工道路回填;21.021号:增加旧站坪砼道面低温施工措施;24.024号:原污水处理场地下不量体处理;25.026号:航站楼北料场影响总体消防道路施工倒运砂石料;26.027号:新航站口西工作道路台阶增加地基灰土垫层;27、028号:航站楼西台阶地基回填;28.029号:站坪台阶条石变更;29.030:站坪台阶隔离带墙砌筑;30.031号:航站楼西北挡墙下至工作道路之间土面区硬化;31.032号:旧航站楼北侧九工作道路拆除;32.033号:站坪北侧工作道路缘石;33.034号:站坪台阶两端头挡墙抹面;34.035号:新站坪西南旧砖围界拆除;35.036号:新航站楼西侧散水砌筑;36.037号:新站坪北旧消防水池拆除;37.038号:新站坪增加灭火器箱;38.039号:增加廊桥活动区标线;39.040号:工期延长误工费。审核结果:报送金额为21400556.36元,审定金额为19257150.87元,审减金额为2143405.49元。审核情况说明:1.石灰土垫层:送审单价252.94元/m,审核后按合同单价调整为107.5元/m;2.素土垫层:送审单价30.62元/m,审核后按合同单价调整为5.56元/m,3.挖一般土方:送审单价15.41元/m,审核后按合同单价调整为11.81元/m,4.签证13航站楼北砂石场倒料:送审单价按台班计量,审核后按倒料方量计量。5.签证26航站楼北料场影响总图消防道路施工倒运砂石料:审核后按照已隐含在措施费内考虑,不予计入。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七总队对该审核报告复核认证加盖了公章。2017年8月3日的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飞行区站坪、工作道路、排水及围界工程施工工程价款结算单载明,合同金额:15999569.97元,实际完成投资金额至本期末累计(竣工结算审理金额)19257150.87元,扣减罚款200000元,最终结算金额19057150.87元,已收工程款累计16887780.1元,已收工程款含代扣税金549948.19元。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及七总队在工程价款结算单中加盖公章。2018年1月13日,七总队盖章的庆阳机场扩建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确认书,合同价15999569.97元,变更增加金额3057580.90元,变更后合计应付金额19057150.87元,已付款18101293.33元,应付质量保证金952857.54元。2018年3月5日、2018年3月22日、2018年7月25日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分三次向七总队支付了质量保证金952857.54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5年5月29日,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庆机建发(2015)9号文件违约金处罚通知载明,对七总队未经监理人同意,没有按时进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和质量负责人,发包人将按照10万元/人的标准从计量中扣除,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决定给予七总队庆阳机场项目部30万元违约金出发(从计量支付中扣除)。2017年10月10日,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文件庆机建纪〔2017〕2号会议纪要记录,庆阳市机场航站区等扩建工程于2015年底全面完工,2016年1月13日通过竣工暨行业验收,已投入使用近2年。因七总队对三大负责人未到位履约处罚30万元不予以接受,决定对将七总队三大负责人未到位的处罚由30万元调整为2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1.**与七总队形成何种法律关系;2.民航集团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3.**诉讼请求民航机场集团公司、七总队支付拖欠工程款等能否成立。
关于焦点1。根据七总队与**于2013年7月1日签订的合作施工协议书的目的和内容来看,七总队具备案涉工程施工投标所需的能力和资质,负责提供投标所需文件资料,中标后由**负责施工,七总队收取工程造价3%的管理费。
关于焦点2。案涉工程共形成三份合同,其中有具体施工内容的合同即扩建站坪及工作道路、新建水泥混凝土预制板围界限,新建排水沟,站坪消防等施工内容的××区坪南侧与临时车库间土坪区硬化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均为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但**向法庭提交了有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七总队及民航集团三方形成的补充协议的复印件,约定因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是民航机场集团公司对在建项目实施管理而成立的临时机构,三方同意将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飞行区站坪、工作道路、排水及围界工程的施工合同的发包方变更为民航机场集团公司,民航机场集团公司对该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存疑,但结合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委托陕西西北民航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对庆阳机场扩建工工程飞行区站坪、工作车道、排水及围界工程进行造价审核时,审核报告记载的审核依据包含争议的补充协议,审核范围包括合同一土方及地基处理工程、站坪工程、排水工程、消防工程、附属工程和合同二庆阳机场现站坪南侧与临时车库间土坪区硬化,该补充协议约定对将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飞行区站坪、工作道路、排水及围界工程的施工合同的发包方变更为民航集团,签订补充合同的目的是因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系临时机构,无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该发包方的××区坪南侧与临时车库间土坪区硬化工程施工合同,故据此可认定案涉工程的发包方为民航机场集团公司。民航机场集团公司辩称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的设立机构为甘肃省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其提交的行政文件不能对抗已经形成的法律事实,故其非适格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3。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飞行区站坪、工作车道、排水及围界工程经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委托造价审核,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与七总队根据审核结果于2017年8月3日形成的工程价款结算单确认竣工结算审核金额为19257150.87元,扣减罚款200000元,最终结算金额19057150.87(包含质量保证金952857.54元),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已于2018年7月25日向七总队全部支付完毕,同时**挂靠七总队施工,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七总队向民航机场集团公司披露了**为实际施工人,**应接受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与七总队形成的工程结算单的约束,民航机场集团公司无向非合同相对方**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故**诉讼请求民航机场集团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1059032元,少报、少计、未计工程款,停、窝工损失7081343元以及利息和停工、窝工期间的合理利润200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七总队收到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结算的工程款后未全额向**支付,**陈述七总队向其支付工程款数额为16994842.36元,扣减**应支付的项目包括代扣税款549948.19元,管理费577714.53元,办理保函费用25613.36元,应付工作人员工资补助50000元,七总队按照结算单确认的工程款数额尚欠1029032元未支付,七总队予以否认,认为未付工程款中应扣除**应负担的七总队工作人员工资补助与食宿支出585630.57元,后期相关开支21858.2元,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罚款10万元,七总队尚欠**工程款344812.53元未支付。对于七总队工作人员工资补助与食宿费用及后期相关开支,**陈述其已自行扣除5万元款项,七总队至一审辩论终结前未向法庭提交其单位向**已付工程款数额的证据,且其提交的工作人员工资补助及食宿费用和后期相关开支费用部分系其自行制作的白头条据,费用报销单亦无原件核实,故对其该项辩解理由不予支持;对于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罚款10万元,根据工程结算单记载项目部共罚款20万元,罚款原因系七总队未经监理人同意,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和质量负责人未按时进场,根据**与七总队签订的合作施工协议书约定“中标后,由七总队组建项目经理部,并派驻项目经理和管理技术人员”的约定,项目部罚款20万元系七总队的失职行为导致,罚款不应由**承担。七总队未对已付工程款的数额及构成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得不利后果,向**支付欠付工程款1029032元。**诉讼请求七总队支付少报、少计、未计的工程款,停、窝工损失合计7081343元以及产生的利息和停、窝工期间的合理利润200万元。首先,**既然违法借用资质的挂靠七总队进行施工,就要接受七总队与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约束,工程竣工验收后委托工程造价部门形成的审核报告,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造价咨询部门盖章确认后依法应作为结算依据;其次,审核报告对案涉工程形成的39份签证均进行了审核,**所提少计、未计工程款的签证,造价咨询单位对该部分签证进行了核减;再次,停、窝工期间的人工费和机械租赁费,七总队举证证明在施工期间已进行申报,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七总队有恶意少报、不计、未计工程量的行为;最后,停、窝工期间的合理利润,因案涉合同已全面履行,所提合理利润无法律依据。故**诉讼请求七总队支付少报、少计、未计的工程款,停、窝工损失合计7081343元以及产生的利息和停、窝工期间的合理利润200万元不能成立。
对于**主张的欠付工程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七总队于2018年7月25日收到最后一笔工程款,按照七总队与**签订的《合作施工协议书》“业主所付每笔款项,由七总队在收到业主支付款项的七日内按**完成的工程量同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约定,七总队应于2018年8月1日前向**支付,又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七总队应以欠付工程款1029032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七总队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29032元及利息(从2018年8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如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0442元,由**负担61397元,七总队负担29045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2016年7月28日《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飞行区站坪、工作道路、排水及围界工程协调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记载:“一、会议明确庆阳机场扩建工程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与七总队为主体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约定,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应支付工程进度的85%,实际支付比例为87.5%,并已支付了经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七总队、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已确认变更签证价款的50%。因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与劳务队无合同关系,七总队应对农民工上访负主体责任。二、七总队尚未上报竣工资料,本着妥善解决问题的原则,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在七总队上报合格完整的竣工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核。三、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七总队、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对结算审核结果共同确认后十日内,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按四方确认后合同内计算价款支付至95%,变更签证结算价款支付至60%。”**在该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为:1.案涉工程价款如何认定;2.一审判决认定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是否正确;3.民航机场集团公司应否承担付款责任。
一、关于工程价款认定问题。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根据2017年1月7日陕西民航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审核报告,认定本案工程价款19257150.87元正确,**上诉提出审核报告是七总队与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进行的结算,存在少报、少计情况,不予认可,要求重新结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理由如下:首先,根据**一审提交的会议纪要记载案涉工程的结算由**通过七总队与发包人结算,**在该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说明**对于上述结款方式是认可的。故其上诉主张由其重新结算无事实依据。其次,七总队并无少报、未报工程量。七总队报审价为21400556.36元,经审核总造价为19257150.87元,审减金额2143405.49元。审减金额共有五项,其中三项是石灰土垫层、素土垫层和挖一般土方三项仅是对报审价单价进行了下调;13号签证单中的航站楼北砂石厂倒料,送审单价按台班计量,审核价按照倒料方量计价;26号签证单中的航站楼北料场影响总图消防道路施工倒运砂石料的费用,作为措施费认定。关于**提出窝工损失赔偿。审核报告也根据40号签证单予以认定。上述审减价款项目均不是对工程内容和签证项目的扣减,**一审所提交的变更增加的签证单七总队全部进行了上报审核。再次,**在2016年4月26日的投诉报告中也陈述工程总造价为2100多万元,在给信访等部门反映情况讨要工程款也是以2100多万元的数额主张,与七总队上报审核的价款数额相符。上述事实说明**对七总队的报价是认可的,七总队是按照**提供的资料进行的报审价,并未少报漏报工程内容。报审价需进行审核在会议纪要中也有明确约定,**也签字认可。**诉讼主张七总队少报、漏报工程内容,但对审核报告的审减价款并未提出异议。因此,**提出七总队没有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二、关于工程款利息算时间问题。**上诉认为一审判决以其与七总队的《合作施工协议》约定计算利息起算时间错误,应该按照工程竣工验收时间2016年2月13日起算。本院认为,虽然《合作施工协议》无效,但各方在会议纪要中明确庆阳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与七总队为合同主体,与**之间不具有合同关系,不承担直接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上述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工程款应由七总队进行转付,而支付时间应当根据其与七总队之间的《合作施工协议》进行认定。故一审判决根据上述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计算利息正确,**提出按照竣工日期计付利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三、民航机场集团公司应否承担付款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本案中民航机场集团公司已经向七总队支付完工程款,其付款义务已经完成,没有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故**主张民航机场集团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422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唐志明
审判员 马巧玲
审判员 赵学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浩煊